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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不多一年前,和玫瑰小姐在MSN上面討論到所謂的「近親相愛」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。玫瑰小姐認為,在不知道對方身份的情況下是可以的,但是以人類學來看的我,卻認為,近親相愛會導致人類突變而減少人口,會增加社會負擔,所以應該是不合法的。在爭論了一輪之後,我發現我們竟然都沒有從「道德觀」來看這個題目,因為我們都覺得,絕大部份的「道德」都是歷史加諸在人身上的枷鎖。
前天晚上,看了電視「LAW & ORDER–SVU」,竟然得知,在美國–至少在紐約州,有近親血緣的任何人,只要年輕的一方超過十八歲,即使有性關係也是合法的。我赫然醒悟,在西方人的社會和法律,絕少是由「道德」出發,而是個體的自主性。也就是說,只要一個人有能力(通常認為只要成年就有足夠的常識判斷是非)並在不傷害侵犯他人的範圍下做出決定,他就能為自己負責。所以即使是父親和女兒發生性行為,若是女兒成年,在沒有逼迫的情況下都是不造成犯罪的。
我於是再次的審視我當初和玫瑰小姐討論時候的想法,我發現,在除掉所謂科學和人類學,我不能接受的是感情方面的轉換。如果一個女孩知道面對的是親生父親,並且有了所謂的親情,那怎麼能夠同時發生愛情而進一步的有性行為﹖在我來說,性行為可以在沒有愛情的情況下發生,但卻不能在有親情的情況下發生。當然,這是我自己擁有的基本道德觀。玫瑰小姐聽了我的說法後也指出,所以大部份的近親
相愛都是在不知情的時候下發生,或是,以LAW & ORDER裡面的案例,是在尚未有親情產生前發生。很多人,知道愛的感覺,卻難分辯是哪種愛,所以電視劇裡面的女孩會在見到父親之前的十幾年,每天幻想父親的樣子和父親的關愛,見到了之後所有的幻想都撲面而來,在無法分辯的情況下和父親有了性行為並生下小孩。她以為,性行為是愛的表現,卻沒有人跟她說,愛不是只有一種,而性也不是表現的唯一方式。
人的感情是難以控制的,但是感情不是亂竄的狼煙,一個人所擁有的「道德觀」、「文化」、「同理心」,都是能感情的輔導。一個人若是讓感情四處沾染,毫不收斂毫不體恤他人,那只會造成傷害,如果自己的感情傷害到了他人,那這種感情是否還乾淨﹖如果一個人因為外力,像是現實、自私、報復而左右自己的感情,那麼這種感情最後也只是傷害。
法與理有時候是難以共存。法律容忍的,人往往難理解,人心能容忍的,法律常常都不留情。

2006/01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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